“收纳袋”外观专利采用合法来源抗辩不成功,深科律所维权获胜发表时间:2020-01-20 12:14 我方接受余*峰委托,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深圳市鑫***制品有限公司侵害”收纳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讼。在庭审中,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合法采购进行抗辩。法官当庭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比对结果为相似,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虽然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但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的来源,故该抗辩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成立要件:一是侵权产品使用者、销售者的主观善意,二是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销售者在行使合法来源抗辩权时,应负担举证责任,其应该举出合法获取侵权产品的证据,如购货发票或收据,以及付款凭证等。 本案中,被告提供了《分租协议》、支付宝电子回单等证据,但该《分租协议》及照片无法支持其要主张的内容,被告提交的支付宝电子回单也无法显示所涉交易及被诉侵权产品的付款情况,故未被法院采纳。 因此,我们商家在日常采购过程中要签订购销合同或者保留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只要提供购货合同、进货清单等证据与被诉侵权商品之间能互相印证,即使销售者未提供付款证据,也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合法取得。至于销售者如何向商品提供者支付货款以及是否支付货款,是销售者与商品提供者之间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其不为合法来源抗辩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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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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